西安驾驶员培训行业出台多项“铁规” 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 来源:西安新闻网
  • 2021-12-07 09: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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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不得受聘于两个驾培机构……12月5日,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出台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教练员教育教学行为,打造教练员队伍新形象,全力以赴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驾驶操作教练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据悉,措施中进一步明确了教练员资格条件。其中,理论教练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驾驶操作教练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教练员不得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

此外,驾培机构要选用教学能力强、安全文明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对新增入职的教练员要组织岗前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教育,达到上岗条件的予以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学考核,考核通过的驾培机构使用,不合格驾培机构予以辞退。鼓励聘用参加过交通运输部的职业资格专门机构组织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通过考取四、三、二、一级(相当于初级、中级、技师、高级技师)教练员资格证的教练员。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不得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

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应当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当重新备案。教练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受聘驾培机构,应当与原受聘驾培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流动。

不得收取学员“报名费”“考试费”“保过费”

措施也进一步规范了教练员教育教学行为。其中规定,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规范使用计时培训系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教练员应规范使用计时培训系统,不得随意拆卸计时培训系统。

教练员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教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教练员应当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练车辆。教练员应当加强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驶操作教学。

同时,教练员应当廉洁、文明施教,不得向学员收受或索取钱物,不得歧视、训斥、打骂学员、不得收取学员“报名费”“考试费”“保过费”“包过费”或变相引导学员缴纳“保过费”“包过费”,不得参与与教学无关的任何事情。教练员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参与学员考试舞弊,严禁酒后施教。

措施还明确教练员不得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教练员不得接受学员吃请、向学员摊派费用开支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教练员不得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教练员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擅离岗位。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冯晓瑞)

标签: 西安 驾驶员培训行业 出台措施 学员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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