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月1日起拉大峰谷电价差 尖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 来源:南方日报
  • 2021-09-02 09: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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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晚间,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提出拉大峰谷电价差,峰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尖峰电价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均不包括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峰谷电价价差达4.5:1

该《通知》主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时、14—19时;低谷时段为0—8时;其余时段为段。三是拉大峰谷比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的要求,结合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较大的情况,将我省峰谷比价从原来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峰谷电价价差达4.5∶1。

在实施范围上,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在执行时间上,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迎峰度夏期间的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天19时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在执行时段上,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在电价水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的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电力供需形势等情况,我省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

此前,7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尽可能少地启动有序用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

根据该通知,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广东省很快有了动作。

发改委表示,电能无法大规模存储,生产与消费需要实时衡,不同用电时段所耗用的电力资源不同,供电成本差异很大。在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求紧张,为保障电力供应,在输配环节需要加强电网建设、保障输配电能力,在发电环节需要调动高成本发电机组顶峰发电,供电成本相对较高;反之,在用电低谷时段,电力供求宽松,供电成本低的机组发电即可保障供应,供电成本相对较低。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是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特,将一天划分为高峰、段、低谷各时段,部分时期还划分出尖峰时段,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使分时段电价水更加接电力系统的供电成本,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尽量在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从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系统整体利用效率。

此次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维持销售电价总水基本稳定的原则设计,对社会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对居民而言则总体有利,如居民用户认为自身家庭用电符合低谷多用电、高峰少用电的情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从而减少电费支出;反之则可不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可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输配电、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倩 实生/朱文诗)

标签: 广东 10月1日 拉大 峰谷电价差 尖峰段 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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